衢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浏览:2708次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05日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热爱劳动,保持清洁整齐;生活简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6.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推荐名额和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
     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于每年9月份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学校勤贷助学中心再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及贫困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文件要求,我校国家助学资助标准分为二档:3000元、1500元,每年按十个月发放。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另文下发)
四、评选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各系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平时表现通盘考虑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向本系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各系将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勤贷助学中心。
      3.学校勤贷助学中心对各系上报的有关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和初评名单进行汇总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4.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初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五、国家助学金管理
      1.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各系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系参照《衢州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试行)》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是否困难要进行严格的审查,要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听取同学意见等方式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详实的调查了解,确保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如发现受资助学生有宴请、抽烟酗酒、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将视情节停止发放剩余助学金,取消下学年申请资格并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4.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必须参加学校或本系组织的公益活动,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