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浏览:3083次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05日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大学生,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4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特别优秀的大学生。凡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为校一等奖学金者;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6.同等条件下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四、评选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学校根据指标将年度奖学金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系,由各系组织学生申报、初评。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各系在限额内严格把关,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确定初评学生名单,并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
      3.各系将初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学校勤贷助学中心。学校勤贷助学中心对全校推荐初评名单进行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评选要求
      1.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系负责组织实施时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另文下发)
      3.在评选过程中严禁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后将追回奖金、撤消荣誉并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勤贷助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