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浏览:2519次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05日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热爱劳动,保持清洁整齐;生活简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获得校三等奖学金(包括三等)以上或单项奖学金、单项积极分子;
     6.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评选名额和资助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于每年9月份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学校勤贷助学中心再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及贫困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另文下发)
四、评选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各系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要向本系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勤贷助学中心。
      3.学校勤贷助学中心对各系上报的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和初评名单进行汇总评审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4.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审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各系负责组织实施时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是奖励资助优秀的贫困家庭学生,在评选过程中严禁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申请同学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将视情节给予申请人纪律处分。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参加学校或本系组织的公益活动,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