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2303次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贫困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更好地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成立勤贷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条  勤贷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教育指导、监督协调、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申请
      第四条  校内岗位:每学年初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一次勤工助学用工登记,欲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需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勤贷助学中心根据登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与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确定具体岗位;岗位分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五条  校外岗位:校外用人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需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出示单位证明材料,经勤贷助学中心同意后方可招聘;岗位分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除特殊岗位外,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2.申请学生需填写《大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生所在系学生辅导员。
      3.系学生辅导员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
      4.勤贷助学中心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根据校内和校外各用人单位的用工登记情况进行统一安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学校勤贷助学中心批准及用人单位考核、录用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校外岗位),并由勤贷助学中心统一发给《衢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
      第八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关心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并如实填写《衢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每学期末或工作结束后,将《衢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交回勤贷助学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一学年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有挥霍浪费等不良行为的;
      3.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编造家庭困难的;
      5.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劳动表现差,屡教不改的。
      第十条  勤贷助学中心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系,并在聘用期满后,对该生在勤工助学中的实际表现情况作出鉴定。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用工协议的执行情况,由勤贷助学中心对之进行检查、监督和协调。
第五章  劳动时间及报酬
      第十二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假期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勤贷助学中心每月根据用工部门的用工报表,结合《衢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反馈情况,按学生的劳动量和实际表现付酬。勤工助学工资于每月月初打入学生账户。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作报酬由用工单位或个人按协议支付。
      第十五条  学校其它营业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报酬,用工部门一般应按所聘用的临时工工资发放。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处和岗位所在部门领导下进行,并作为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勤贷助学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学习成绩差、延长学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