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试行)

浏览:2730次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4日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荣誉称号种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学习积极分子、工作积极分子。
      二、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 .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得到同学好评。
      4.有良好的文明习惯,爱护公物,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整洁,在创建文明寝室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获学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良好等级以上,作为评选三好学生的必备条件。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除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第l、2、3、4、5条外,另要求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学习努力,本学年获得学校奖学金。
      2.担任班委(含寝室长)以上干部一学期以上,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工作任劳任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工作中成绩突出,得到同学们的好评。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除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第l、2、3、4、5条外,另要求综合素质测评的毕业总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
      2.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四) 学习积极分子和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每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限制条件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2.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四、评选名额和比例
     1 .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为本专业学生人数的12%(其中优秀学生干部12%的比例中至少3%从寝室长中产生)。
     2.校级优秀毕业生(含省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20%,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执行。
     3.学习积极分子、工作积极分子总人数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5%。
     五、评选办法和奖励
     1.评选工作由各系负责组织实施。在每学年开学初,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最后一学期开学后半个月内完成。
      2.评选中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并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各项荣誉称号的初选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报学生处审核,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省级优秀毕业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复核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3.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
      4.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300元奖金;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学校给予500元奖金(同时获得校、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执行最高奖,不重复奖励)。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试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