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浏览:2868次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实践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  细  则
      第六条  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深刻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结束察看期;有突出贡献或立功受奖的,可提前结束察看期;仍不改正或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代为制作、买卖毕业论文(设计)等损害校风、学风行为,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成立非法组织,制造、传播谣言,出版、销售非法刊物或举行各类未经批准的活动造成严重政治影响者:
     1.组织、参与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泄露国家机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购买、观看或收听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4.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未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组织学生团体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他人外出活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者违章设摊者:
     1.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营利性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自负责任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参与非法传销、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欺骗组织;伪造证件或使用假证件;妨碍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吸毒或参与制、贩、买、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者:
     1.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网上制造或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传播黄赌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盗用他人(含单位)网络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盗窃或盗用银行卡、电话卡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按盗窃相同现金量论处(对照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1.实施盗窃、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给予警告处分;
     2.盗窃价值不满500元,或诈骗价值不满2000元,或侵占价值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盗窃价值在500元以上,或诈骗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侵占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盗窃价值超过1000元,或诈骗价值超过4000元,或侵占价值超过1万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或共同盗窃、诈骗的,为首者从重处分;
     6.明知是赃物而帮助销赃或窝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拒不归还拾得的遗忘物、不当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或其他密级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他人直接或间接进行敲诈勒索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利用社会人员对他人直接或间接进行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故意殴打他人者: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者或参与打架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直接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肇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主犯或持械殴打他人者,予以从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并作伪证者从重处分。
     (五)违反规定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寻衅滋事、结伙斗殴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赌博组织者或再犯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场所、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等,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破坏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无理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乱刻乱涂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起哄过程中燃放烟花、爆竹、杂物等或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蔓延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驶无证无牌车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穿拖鞋、背心出入校园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6.以语言、通讯工具等方式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7.酗酒后肆意闹事或醉酒肇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在敏感时期寻衅滋事,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影响、干扰学生公寓正常秩序者: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不听劝阻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学生公寓私拉乱接用电线路、拥有或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燃具(如煤气炉等),除收缴、暂管或没收相关器具、拆除违章用电线路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财物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赔偿;
      3.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未办理手续在校外住宿(包括通宵上网等其他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未经管理人员允许,将异性带入寝室或进入异性寝室,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资格、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骚扰或猥亵异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发生性侵犯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卖淫、嫖娼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学籍方面的学生违纪行为,按《衢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考试方面的学生违纪行为,按《衢州学院考试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列举到的学生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1.主动向学校及有关部门讲清违纪事实的;
      2.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事件的;
      3.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4.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1.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配合问题调查者;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同时犯有两种或多种违纪行为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负责,其中学生学籍、考试违纪处分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跨系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负责,学生所在系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学生违反治安处罚管理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第三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全校性检查或跨系违纪行为查处除外);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其中学生学籍、考试违纪处分由教务处)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其中学生学籍、考试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违纪处分统一由学校发文;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应当出具违纪处分通知书,送交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违纪事实清楚而拒绝签收违纪处分通知书的学生, 学校按家庭通讯地址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布,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各系、各部门都要严格要求,积极帮助。在毕业离校前,学校将对受处分学生处分后的表现进行书面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列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校内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接待学生日常申诉事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申诉的范围: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考试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3.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比照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四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相应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因造成恶劣影响仍须予以处分者,由学生处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