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202

 

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凡涉及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事项,大额资金使用等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校规校纪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干部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保密工作、和谐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包括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办学思路、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等规划及计划;

4.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包括整体改革方案、教职员工的绩效分配方案和年度考核方案等;

5.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6.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7.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8.学院内部机构、工作委员会等的设立、合并与撤消;

9.学院各类大额度经费预算、支出和审核;

10.校级以上(含校级)重大表彰,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授予人员的推选以及其他重大奖惩事项;

11.学院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12.关系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责任事故、法律纠纷等处理;

13.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事项,是指涉及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由学院任命的领导干部的任免;

2.学校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4.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学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

5.师资队伍建设决定、新进教职员工的计划及招聘、教职工的奖惩等工作;

6.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7.学术行为规范及处置;

8.各类处分意见的拟定。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

3.新专业的申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

4.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

5.其他需要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和追加的专项,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安排(单项支出5千元以上);

3.学院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4.学院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5.重大项目资金筹措;

6.其他需要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具有学院职权范围的最高决策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决策时应视情况充分运用研究、审议、表决等程序机制。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作出决定时,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重大调整,经书记和院长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决定决议的执行。

1.会议的决定、决议等将在学院内部公开;

2.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明确由相应部门执行的,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布置督办,并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直接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

3.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或决议的;

4.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5.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6.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管责任:

1.对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2.没有或未能认真审阅下属人员向会议提供的报告,造成报告失真并导致决定决议失误的;

 3.对下属人员执行决定决议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执行延误,产生比较严重影响的。

第十八条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采取“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察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