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试行)浏览:2576次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06日 |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舒适有序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由学校公寓管理中心(简称公寓中心)统一管理。每幢公寓公寓管理值班室;由辅导员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由公寓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维修联系等管理服务工作;由生活指导员负责打扫公共卫生。 第二条 学生入住公寓由公寓中心统一安排和调整。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不得擅自占用、迁移、调换房间和床铺,如确需调换房间或床铺的应先到所在系审核,后经公寓中心审批后方可调换。 第三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将有效证件暂押在管理员处。 第四条 禁止小商小贩和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对出入学生公寓的可疑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公寓管理员有权进行核查。 第五条 学生公寓执行夜间熄灯管理制度。公寓管理员对晚归的同学进行登记,并由公寓中心及时通知所在系进行教育。 第六条 禁止进入异性宿舍。不准私自留宿客人,违者将根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条 讲究文明礼貌,寝室内禁止大声喧哗、跳舞、抽烟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未经公寓中心批准,任何人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寝室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非法传销等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许在公寓内谩骂斗殴,遇到纠纷须听从值班人员劝导,发生案件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十条 寝室内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留校住宿,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寓中心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学生的所在的寝室牌号、班级;留校住宿的具体时间;学生本人及家庭的电话号码;班主任和辅导员的电话号码;住校期间的安全承诺等。所在系的审核意见,所在楼栋管理员的审核意见,最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 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公寓内的治安秩序,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学生进出公寓大门须佩戴校徽或持有效证件,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爱护消防器材,增强消防意识。公寓内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私改线路、自行安装插座、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寝室内做饭、聚餐、焚烧废纸等杂物。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公寓内禁止酗酒、赌博、携带或私藏有毒和易燃易爆物品、观看传播带有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物品、搞封建迷信活动、携带或私藏各种管制刀具。 第十五条 增强防盗安全意识,养成离室锁门(包括阳台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大笔现金妥善管理,对搬出公寓的大件物品(如电脑等)需到值班室登记,并办理出校证明。 第十六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持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有效证件,上课时间及晚上10:00以后学生寝室一律不会客。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安全工作,由值班人员负责,采取值勤与巡回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公共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公寓公益劳动。室内卫生由寝室长负责,安排本寝室人员每天轮流值日,将室内清扫后垃圾装入垃圾袋,下楼时将垃圾袋放入垃圾筒。保持学生公寓走廊无垃圾、无污水;爱护公寓楼周围绿化地。 第十九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贴乱画乱刻,不向室外乱扔杂物。 第二十条 为保持公寓楼内公共场所清洁卫生,不许将饭菜(除病号外)带回公寓。 第二十一条 保持好室内卫生,做到窗明几净,整洁有序,室内不拉绳晾挂衣物,注意及时清洗卫生间。自行车统一停放到指定区域。 第二十二条 寝室内禁止饲养宠物,以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违者公寓中心将没收宠物,并通知所在系进行教育。 第二十三条 寝室内卫生由楼层长或所在系组织检查或抽查,进行评比、考核,并与德育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 提倡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离灯熄水停,随用随关。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五条 在寝室内不得擅自装修或改装。寝室内不允许拍打篮球、排球或踢足球、张贴大小字报和广告等。违者将通知所在系进行教育。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寓内水电设施、门窗、家具、电话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和故意损坏。 第二十七条 寝室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公寓内使用。不得随意损坏室内各项设施。 第二十八条 爱护公物,保持室内设施完好,家具责任到人,公用设施由全室人员共同负责,如有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加倍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室内设施若有异常,请及时报到值班室,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学生退宿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停学、休学及开除学籍等原因退宿时,按月收取住宿费。一学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三十一条 退宿人员办完离宿手续后,必须在2日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清扫、调整、维修或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需在学校毕业典礼后,必须在2日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清扫、调整、维修或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