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师科研成果及项目奖励办法(试行)浏览:2378次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9日 |
||||||||||||||||||||||||||||||||||||||||||||||
外国语学院教师科研成果及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激励我院教师积极开展各类科研活动,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动我院教学、科学研究持续稳定发展,使我院教师科研的整体水平尽快跨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以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论文奖励办法: (1)发表在权威期刊的论文,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2)发表在一级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3)发表在二级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注: 1.奖励论文须以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我校为第一单位 2.期刊级别参照《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定级标准》。专刊论文、增刊论文、会议综述、报道类文章等不予奖励。 3.重复收录的论文(以收录时间为准),按最高档予以奖励;同时在中、英文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奖励一种。 4.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学术(理论)版上的论文(字数在2500以上),按一级期刊论文标准予以奖励;发表在《中国教育报》、《文汇报》学术(理论)版上的论文(字数在2500以上),按二级期刊论文标准予以奖励。 5.发表在国外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按二级期刊论文标准予以奖励。 6.对已获得奖励后又被转摘、收录的论文,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二、著作类奖励办法: 1.A类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万元。 2.B类学术专著每部奖励0.8万元。 3.C类学术专著每部奖励0.5万元。 4.公开出版的教学参考、习题集等每部奖励0.2万元。 注: 1.A类学术专著须有5篇以上(含)二级期刊论文作为支撑性成果,其中至少2篇为一级期刊论文;B类学术专著须有3篇以上(含)二级期刊论文作为支撑性成果,其中至少1篇为一级期刊论文;C类学术专著须有3篇以上(含)二级期刊论文作为支撑性成果。作为支撑性成果的论文,原载时间须在专著出版之前。按上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的专著均须由一级出版社出版,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按相应类别奖励标准的60%予以奖励。 2.学术译著、3篇以上(含)二级期刊论文作为支撑性成果的编著,按C类学术专著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3.列入奖励的著作须以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4.专著字数须在15万字以上。 5.出版社级别参照《浙江大学出版社定级标准》。 三、科研项目奖励办法
四、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限第一完成单位,个人排名第一)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限第一完成单位,个人排名第一)
3.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第一完成单位,个人排名第一)
4.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浙江省社科联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浙江省社科联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限第一完成单位,个人排名第一)
注: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该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已获得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成果的奖项,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五、科研成果及项目资助奖励的实施 1.凡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一份成果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交学院存档),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奖励。 2.科研成果奖励每年核发一次,一般在第二年初进行,具体时间以外国语学院通知为准。 3.科研项目奖金分两次发放,项目立项发放奖金金额的60%,项目结题发放奖金金额的40%。 3.奖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负责分配。 4.奖金从外国语学院创收经费支出。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 外国语学院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